招录合同制消防员和消防文员、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、赋予公安派出所消防行政处罚权……新修订的《吉林省消防条例》将于2012年6月1日起实施,在很多方面都有创新和突破。18日,吉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、常委会办公厅会同省公安厅、省公安消防总队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,详细解读新《条例》。
高层住宅
必须配备逃生缓降器材
近年来,高层建筑火灾比较突出,新《条例》对既有的高层建筑配备逃生器具有哪方面的规定?
吉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栾娟解读说,在高层建筑中配置避难、逃生设施,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减少因其发生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,是非常必要的。《条例》修订期间,省十一届人大五次会议上,部分代表也提出议案,建议在修订中增加“在既有、改建、扩建、新建楼宇及高层住宅中,必须配备逃生缓降器材,并实施财政补贴、相应减免收费、单位自筹等经济鼓励措施。”“此外,我们研究认为对高层建筑业主或使用人也有必要做出相应规定。但鉴于逃生缓降器材目前尚无国家统一标准,地方标准也非强制标准,因此条例中暂没有做具体规定。”栾娟表示,关于财政补贴、减免收费等建议,还需要由有关部门作进一步的协调、研究和论证,待成熟后再纳入地方性法规。基于上述考虑,《条例》第二十六条规定了:“新建高层建筑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配置避难、逃生设施。既有高层公共建筑使用人应当配备缓降设施、防烟工具等救生器材。倡导既有高层住宅使用人配备逃生、自救器材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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