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201号
《内蒙古自治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》已经2014年3月24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,现予发布,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。
自治区主席 巴特尔
2014年4月11日
内蒙古自治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
第一条 为了加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,预防火灾和控制火灾危害,保护人身财产安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、《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》等法律法规,结合自治区实际,制定本规定。
第十五条 符合第四条、第六条规定的火灾高危单位2层以上的部位,应当配置救生缓降器、强光手电、自救呼吸器等逃生辅助装置。
鼓励火灾高危单位采用逃生滑道、逃生梯等逃生辅助装置。
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于2014年6月1日起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