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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

第201

 

《内蒙古自治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》已经2014324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,现予发布,自201461日起施行。

 

自治区主席 巴特尔

2014年411

 

内蒙古自治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

 

第一条 为了加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,预防火灾和控制火灾危害,保护人身财产安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、《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》等法律法规,结合自治区实际,制定本规定。

第十五条 符合第四条、第六条规定的火灾高危单位2层以上的部位,应当配置救生缓降器、强光手电、自救呼吸器等逃生辅助装置。

鼓励火灾高危单位采用逃生滑道、逃生梯等逃生辅助装置

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于201461日起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