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172号
《陕西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》已经省政府2013年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,现予公布,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。
省长:娄勤俭
2013年7月23日
陕西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
第一条 为了加强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,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,保护人身、财产安全,维护公共安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和《陕西省消防条例》等法律、法规,结合本省实际,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十一条 高层建筑的人员密集场所,应当设置缓降逃生等有利于人员疏散的装置、器材。
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