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山东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(省政府令第285号)


山东省人民政府令

第285号

  《山东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》已经2015年1月13日省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,现予公布,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。

省长 郭树清
2015年1月29日

山东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

第一章 总 则

 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,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,保护人身、财产安全,维护公共安全,根


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、《山东省消防条例》等法律、法规,结合本省实际,制定本规定。


  第六条 鼓励高层居住建筑每户配备灭火器、灭火毯、自救呼吸器和家庭用火灾探测报警器,新建高层居住


建筑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配置必要的救生缓降器、逃生滑道或者逃生梯等逃生辅助装置。


第十六条 新建、扩建、改建高层建筑消防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,并符合下列要求:

   

(五)高层公共建筑三层以上楼层应当在每层窗口、阳台等便于操作的部位设置救生缓降器、逃生滑道或者逃生梯等


逃生辅助装置;
 


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月29日印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