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安徽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

各市、县人民政府,省政府各部门、各直属机构:

经省政府同意,现将《安徽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》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贯彻执行。

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

201416

安徽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

第一章 总  则

第一条 为加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,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,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,

维护公共安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、《安徽省消防条例》等法律法规和《国务院关于加

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》(国发〔201146号),结合我省实际,制定本规定。

第十五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根据火灾危险性划定禁火、禁烟区域,并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。公众聚集

场所应当合理确定并公示各区域的最大容纳人数,应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设置临时避难区域,配备防毒

面具、缓降器等逃生设备。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火灾高危单位,应在主要疏散通道地面上设置保持视

觉连续的灯光或蓄光型疏散指示标志,配备疏散引导器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