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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南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

各市、县、自治县人民政府,省政府直属各单位:

经省政府同意,现将《海南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办法》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贯彻执行。

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

20131125

海南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办法

第一章   

第一条  为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,加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、《海南省消防条例》等法律法规和《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》(国发〔201146号)、《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》(琼府〔201264号),结合本省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
第十三条  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根据本场所的需要,配备手电筒、缓降器、软梯、救生袋和防烟面具等逃生避难设施,设施应设置在明显醒目便于操作的部位。

第三十六条 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