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湖北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

各市、州、县人民政府,省政府各部门:

  《湖北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》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,现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贯彻执行。
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

2014年1月7日

湖北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

  第一条为加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,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,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、《湖北省消防条例》、国务院《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》(国发〔2011〕46号)和《机关、团体、企业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》(公安部令第61号),制定本规定。

 (无关条文省略)

  第十五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根据火灾危险性、配备必要的火灾预防、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、避难、逃生等器材。鼓励在高层、多层建筑人员相对集中的窗口、阳台等部位设置缓降器、升降梯等辅助疏散设施。

  属于公众聚集场所的火灾高危单位,应当配备消防急救箱,在疏散楼梯间或其他避难区域设置个人防烟装备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