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福建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

第一条  为加强和规范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,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、《福建省消防条例》等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,结合我省实际,制定本规定。

(无关条文省略)

第二十二条  医院住院部和公众聚集场所等三层以上的部位,应当配置与场所规模相适应的逃生缓降器、逃生滑道、逃生梯、应急逃生器、逃生绳、自救呼吸器等逃生避难器材。配备数量和安装、检查、更换、报废方法参照《建筑火灾逃生避难器材》(GB21976.1-2008)的要求。

旅馆的客房内应配备应急手电筒、防火面具等逃生器材及使用说明。

2013-12-19